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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路养狗好不好海口一女子小区内遭烈狗扑

2024-11-14 来源:李子资讯

小区内遭烈狗扑咬 女子左臂皮开肉绽 警方:伤人犬只“无证”,已被收容

记者走访:10人养狗7个无证

泰迪犬主人周倩在小区内被中华田园犬咬伤。(网友供图)

如今,小区里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伤人的事件频发。5月5日,在海口荣域小区内,就发生一起大狗伤人事件,事发后,城市养犬问题再次引起市民关注。针对此事,记者走访发现,除了个别市民遛犬不拴绳外,无证养犬现象也较为普遍。狗伤人如何定责?小区内遛狗,物业应该有什么管理措施?对于伤人的犬只如何处置?

南国都市报、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记者 王天宇

一起事件

女子小区内被烈狗扑咬 左臂皮开肉绽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但是有的狗狗具有较强攻击性。5月5日上午,位于海口海甸六东路的荣域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大狗伤人事件。记者从网友提供的视频中看到,被咬伤的业主左手臂开了一个豁口,皮开肉绽,伤势严重。

据辖区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伤人犬只的品种是中华田园犬,事发前,犬主杨某和10岁的女儿在小区内遛狗,女儿提出自己牵绳遛一下。这时,中华田园犬看见一只泰迪犬,于是就扑了过去,泰迪犬主人周倩(化名)见状一把将爱犬抱到怀里,而让周倩没想到的是,中华田园犬一口咬住她的左臂。事发后,周倩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发后,杨某向民警交代,他养的中华田园犬是朋友送的,收养前它是流浪犬,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

“根据《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杨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办不了养犬登记证。事后,我们派出所联合海口市公安局城警支队、海南省小动物保护协会上门对杨某进行了安全教育,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处理伤人的犬只。”王警官说,之后,杨某主动将犬只交给海南省小动物保护协会进行收容处理,并表示会负责伤者的住院治疗费。

如今,小区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狗追人甚至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2018年11月,海口某小区内一5岁小孩被狗追赶,幸无受伤。2017年11月,海口市五指山路一停车场内,一名放学回到自家小区附近的12岁男孩,突然被一条大狗追咬,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事发后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处理。

近年来,在海口发生的多起因不文明养犬而引发的冲突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记者走访

采访10名犬主 有7人无证

恶狗伤人、追人事件,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5月6日,记者走访海口多个街道发现,除了个别市民遛犬不拴绳外,无证养犬现象也较为普遍。记者随机采访10位犬主,其中有7人表示未给爱犬办理养犬登记证。

“遛犬不拴绳的现象在我们小区时有看到。”家住海口海甸岛国瑞花园的周女士说,小区里很多住户养犬,有小犬,也有大型犬,个别住户遛犬时不拴绳,尤其是小型犬,主人出了家门就让狗狗到处跑,之前她还被犬咬过,所幸伤势不重。

走访中,很多小区的住户向记者反映,个别居民遛犬不拴绳。

5月6日中午,记者在海口怡心一横路一小区外就碰到一位正在遛犬的女子,她手里虽然拿着犬绳,但并没有给狗狗系上。记者上前询问为何不拴犬绳,该女子满不在乎地说,“我家狗狗不咬人,它特别听话,我也不是一直任由它跑。”

此外,记者走访还发现,养犬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情况比较普遍。“我给我家狗狗打了疫苗,但一直没有办理犬证,没有必要办这个证吧,我身边很多朋友都没有办证。”在海甸六东路遛狗的市民刘先生说。

物业

劝导遛狗拴绳

与业主起冲突

5月5日上午荣域小区发生大狗咬人事件后,小区里的居民开始重视养犬问题。“针对此次大狗咬人事件,我们物业已经拟通知,准备告知业主如实上报自己的养犬信息,并按照相关条例规范养狗,对于隐瞒不报、谎报的业主,我们将上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该物业服务中心张经理介绍。

张经理告诉记者,针对小区业主养狗的问题,物业早就下发过相关通知,督促业主规范养狗,但由于物业没有执法权,一些业主对物业下发的通知不以为然,依然我行我素。“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总有几位业主遛犬不拴绳,我上前劝导,养犬业主嫌我们多管闲事,为此,我不止一次和他们起冲突。”张经理说。

民警

狗伤人要被送收容

进行检疫再作处理

针对市民养犬,海口市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海口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牌等。此外,还必须给犬只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市民饲养的犬只伤人后,犬只该如何处理?”记者问。红岛边防派出所民警王警官称,根据相关法规,饲养犬只伤人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要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还要立即将伤人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进行检疫后作出处理。

王警官提醒:如市民发现养犬人不束犬绳的现象或被犬类干扰正常生活的,可以拨打110或12345反映。

律师

宠物伤人 主人要担责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亮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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