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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桥维修合同西安高陵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护航

2024-05-11 来源:李子资讯

人民法院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公正司法能够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西安高陵法院泾渭法庭辖区企业众多,“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基本理念始终深值于每位干警内心。

“非常感谢法官公正高效的审理,维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某车桥有限公司向高陵法院宋迪法官表示由衷感谢,并当面赠送了锦旗及感谢信。该起案件是关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赔偿公司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纠纷,鉴于该案件涉及辖区企业的商业秘密问题,主审法官宋迪在接收该案后,查阅大量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先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便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后经调解未果,综合证据事实和证据规则,及时判决储某向某车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经查,储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车桥公司从事西安厂区技术中心产品设计岗位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员工离职后仍要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保密,期限为离职之日起3年。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到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如员工违反协议内容,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7年,储某递交辞职报告,并填写《竞业限制审批表》。储某离职后,因客观原因致使公司无法向其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无法联系到储某。2019年,储某入职某车桥(柳州)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车桥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某在与某车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入职与某车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重叠、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职务,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某车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储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为及时挽回企业损失,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希望储某能够主动履行,经过不懈努力,储某已向某车桥有限公司账户支付违约金。

群众的感谢不仅是荣誉,更是新的使命,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公平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涉企案件,坚决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张强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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