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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伤害182人捉到后被

2024-01-24 来源:李子资讯

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伤害182人,捉到后被凌迟处死!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西周

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清代

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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